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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2-09-01    作者:     来源: 人文艺术分院     点击: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细则

20087月第一次修订,20138月第二次修订,20178月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准确、客观、科学地反映学生在校期间的实际状况,贯彻德育为首,智育为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具有创新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使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更加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高教法》、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制度》文件精神和我省我院学生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指:对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诸方面教育与发展状况用量化的形式进行测量评定。

第三条  实施学生综合测评,旨在通过量化的方法,将德育量化,即将学生的思想道德、文化、身体与心理素质化解为日常大量的行为表现予以记实、考核、评估,突出德育的首要地位,同时将智育中学生的成绩,体育中学生的早操、体能测试以及体育比赛的加分,从而达到正向激励、鞭策之目的,使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条  制定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指标体系,坚持如下原则:

(一)科学性原则:综合测评实施细则的各项指标具有全面、客观、准确、真实地反映学生素质的特点。基本涵盖学生在校期间的全部表现。

(二)准确性原则:综合测评的各项指标具有可测量性。通过实际观察、记实和监督,获得清晰准确的记实得分,保证测评的准确性。

(三)实用性原则:综合测评的各项指标既可实现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目的,又可满足学生工作的多种需要。可为学院领导、各职能部门及各院系提供学生工作信息。

(四)导向性原则:综合测评各项指标,明确体现了高校培养现代化复合人才的需要,是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用科学的方法对学生的日常行为给予正确的导向。                                                                                                              

第二章  记实综合测评的工作机构、分工

第五条 分院院长担任整个分院综合测评考核的总负责人。监察、审核、检查学生记实综合考评的项目内容,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保证此项工作的认真贯彻执行。

第六条 学生记实综合考评工作以分院主体,学工部负责服务、指导、监督、推进。

第七条 各分院成立记实综合考评小组,考评由分院院长、主管学生工作副院长、辅导员及有关学生干部组成,主要任务是根据考评细则和分院实际具体负责该分院的记实考评工作,每月收集各班记实登录月报表。

第八条 各班成立班级记实综合考评小组,由辅导员、班长、 团支部书记及两名学生代表(需推选产生)组成。 班长和一名学生代表负责平时学生行为记实。团支部书记和另一名学生代表负责监督。辅导员负责检查。每学期结束后,辅导员的主持下,由班级记实综合考评小组进行考评,评定并公布成绩。辅导员根据每学期的考评成绩相加平均计算得出每学年的记实综合考评成绩,并在班内公布。

第九条 团委、院学生会及其他校级学生组织成立记实小组,由团委负责人、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及其他校级学生组织负责人组成,负责院级学生干部任职期间工作表现记实及有关加减分项目的分数评定,每学期评定一次,成绩交各分院。

第三章   记实综合考评的内容及办法

本办法从德、智、体三个方面对学生进行记实综合考评,德育占40%,智育占50%,体育占10%,具体考评办法如下:

第十条  德育考评分的计算方法Q1)

(一)基本要求与基础分

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关心国家大事,积极要求进步,努力学习共产党的先进科学理论,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学习目的明确,刻苦勤奋,成绩良好;有较强的集体观念,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劳动等集体活动;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爱护公物、生活俭朴、言谈举止文明,尊敬师长,有良好的道德风尚。

达到上述基本要求后,可得基础分60分。

(二)加分项

学生在本学期有下列表现者,可依以下规定进行加分:

1)军训中态度积极,服从指挥、不怕苦、不怕累、成绩显著,加1-2分。累计不能超过2分。

2)劳动中争抢粗重脏活,态度积极者,可以加1-2分累计每学期不得超过5分。

3)有突出事迹,为院以上通报表扬者,加3-5分,累计不能超过5分。

4)有主人翁观念,主动向院、系和学院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者,加1-2分。累计不能超过2分。

5)承担各类学生组织工作,表现突出,工作与学习关系处理较好。(参照下表加分)

 

类别

分值

职务

5

院学生会、寓管会、社团联合会、伙食管理委员会正副主席、分院学生会正副主席

4

院学生会、寓管会、社团联合会、伙食管理委员会正副部长,社联各协会正副会长,团支部书记、班长、分院心理骨干、分院学生会正副部长、国旗护卫队正副队长、国旗护卫队正副指导员

3

院学生会、寓管会、社团联合会、伙食管理委员会干事、系学生会干事,班委会成员、心理委员、国旗护卫队队员

2

寝室长

 

注:若一人身兼数职,按最高分计算加分,不重复加分。

6)获得院文明宿舍(优秀寝室)称号者,每位宿舍成员加2分,寝室长加3分。获得分院文明宿舍称号者,每位宿舍成员加1分,寝室长加2分。

7)在各级报刊、杂志上发表有一定水平的调查报告或科研论文者,国家级加5分,省级加4分,市级加3分,院级加2分。

8)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用所学知识为社会服务者,加1-4分。

9)上学期间积极进行学院及社会创业者,加2-5分,累计不得超过5分

10)在参加全国、省、市、院、系正式组织的各种大型活动中获得名次加分。

 

等级

名次

-

国家级

+10

+8

+6

+5

+4

省级

+6

+5

+4

+3

+2

市级

+4

+3

+2

+2

+1

院级

+3

+2

+1.5

+1

+1

系级

+2

+1.5

+1

+0.5

+0.5

 

注:①此加分不包含体育赛事。

②教育部组织的比赛 在原有加分基础上浮动10分,省教育厅组织的比赛在原有

基础上浮动5分,行业协会组织的相应级别比赛使用该标准。

11)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有以上条目未提及的好人好事等,参照上述条件酌情加分。

12) 特殊情况加分及分值须分院测评小组研究讨论决定。

(三)减分项

学生在本学期有下列表现者,须依以下规定进行减分:

1)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等各类政治活动者每次减1-2分;

2)无故不参加院、系各班级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者每次减1-2分;

4)对班级工作漠不关心,不完成交给的任务,造成消极影响者减2-4分;

5)有污损公物行为者减2-4分;

6)旷课(含自习课)不满4(含4学时)学时者,每旷课一节减1分,超过10学时者按违纪处分扣分;

7)上课无故迟到、早退者每次减0.5分;

8)病假一天减0.5分,事假一天减1分;

9)影响课堂教学秩序者每次减0.5分;

10)有下列不文明行为者,酌情减1-5分:

浪费水电、粮食、乱倒剩菜剩饭;不注意公共卫生,乱丢纸屑果皮;乱倒水、扔瓶子;在教室、学生公寓大声喧哗、走廊踢球;翻墙晚归,私自留客住宿、酗酒等。

11)在校园内吸烟每次减2分;

12)在社会实践、实习等活动中不遵守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者减1-5分;

13)不服从管理,知错不改者减1-5分;

14)在公共场所凡男女交往不得体,造成不良影响者减2-5分;

15)被列为卫生“脏乱差”宿舍的成员每人减2分;

16)不参加学院、系、班组织的早锻炼活动,每次减0.2-0.5分。

17)往学生公寓送外卖每发现一次减3分

18)在学生公寓内经商每发现一次减3分

19)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者;

处分内容

院级

分院级

通报批评一次

-2分

-1分

警告处分一次

-5分

-2分

严重警告处分一次

-7分

-5分

记过处分一次

-10分

 

留校察看处分一次

-15分

 

 

20)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上述条目未提及的其他不良行为可参照上述减分标准,酌情减分。

Q1=基础分+加分项+减分项(满分100分)

第十一条  智育考评分的计分方法(Q2):

X为必修课成绩平均分:X=∑各必修课成绩/必修课门数

Y为考查课成绩平均分:Y=∑各选修课成绩/选修课门数

Q2(满分100分)=X×50%+Y×50%或Q2=(X+Y)×50%

第十二条  体育考评分的计算方法(Q3):

体育考评分由早操成绩、体育赛会表现构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Q3(满分100分)=早操成绩(70分)+体育赛加分(30分)

早操成绩=测评学生实际上操天数÷各系(部)本学期早操总天数×70分。

体育赛项=各级赛项加分。加分加到30分满分为止,超出部分不再计算。

在参加全国、省、市、院、系正式组织的各种大型体育活动中获得名次加分表:

 

等级

名次

-八

国家级

+10

+8

+6

+5

+4

省级

+6

+5

+4

+3

+2

市级

+4

+3

+2

+2

+1

院级

+3

+2

+1.5

+1

+1

第十三条  综合考评Q:

Q=Q1×40%+Q2×50%+Q3×10% 

根据Q在本班级划定综合考评分数及名次。

名次:x/n,其中n代表班级人数,x代表总成绩排名。

第四章  学生记实综合考评的几点说明

第十四条  各班记实考评小组每月进行记实加扣分登录公布,并实行月报制度(一份报班主任或辅导员,一份报系(部)留存 ,其中加分项中,带“*”项的一学期登录一次。

第十五条  学生记实综合考评每学期进行一次结算,总成绩以实际得分为准,满分100分。每学年总结一次,学年总结的“学生记实综合考评表” 存入学生个人档案。记实综合考评的成绩、与名次,作为各种评优奖励及毕业推荐的依据。

第十六条  班级考评小组要在辅导员的主持下,在充分听取有关师生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考评,要公开考评结果。

第十七条  辅导员填写学生记实综合考评成绩表,签字后交分院一份,并由分院主管学生工作副院长、分院院长签字后,待学生工作部检查。

第十八条 院级学生组织参加劳动、社会时间等的加减分,应由该组织所属考评小组汇总,报该组织所属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移交分院,并由分院决定进行加减分。

第十九条 体育课成绩计入智育考评分,不计入体育考评分。

第二十条  此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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