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 则
第一条 人文艺术系学生会是在人文艺术学院党总支的带领下,由人文艺术系团总支指导,人文艺术系学生组成的自主管理机构。
第二条 对学生干部的管理与监督主要侧重于学生干部的自律意识、学习情况、工作作风三个方面:
(一) 自律意识:主要看是否能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学生组织机构所作出的规定与规章,是否服从管理等;
(二) 学习情况:主要看学习成绩是否优良、是否有补考、挂科等;
(三) 工作作风:主要指工作态度是否端正,是否能做到公正,公平,不徇私舞弊;是否能顾全大局、公道正派、遵守社会公德;工作作风是否民主,能否与他人合作共事等 。
第三条 学生干部具备的条件:
(一) 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具有一定的理论及政策水平。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创先争优。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 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勤奋学习,有较强的进取精神,学习成绩优良;
(三) 有献身精神和责任感,勇于承担社会工作,不计较个人得失,为同学服务;
(四) 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精神,善于组织有益于学生成长的各项活动;
(五) 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以身作则,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 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善于团结广大同学;
(七) 能够热心为同学服务,关心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利益,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团结广大同学,成为同学的知心朋友;
(八) 有正义感,敢于同一切坏人坏事及损害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
第四条 全体学生干部必须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拥有良好的群众基础,生活中不怕困难,遵守各项校规校纪,做新世纪文明大学生的典范。
第五条 全体学生干部都应发挥自己的个性与特长,争当先进,同时帮助其他同学共同进步。
第六条 全体学生干部都应发挥模范作用,勇于探索学生会工作新方法、新途径,干就干好,争就第一。
二 学生会成员
第七条 凡是人文艺术系在籍学生,即为本学生委员会的成员,可以享有学生会的一切权利。
第八条 成员有下列权利:
(一) 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有权对学生会干部进行监督、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三) 可以自由参加本学生会组织的一切活动;
(四) 学生会干部除履行义务外还必须做到作风正派、努力学习、虚心接受意见和热心为同学服务。
三 学生会的组织机构
第九条 人文艺术系学生会设主席团成员3名,下设办公室、宣传部、学习部、生活部、文艺部、体育部、舍务部六部一室七个职能部门。
第十条 人文艺术系学生会各部门职能:
见《学生会管理职能》
四 成员选举和任免
第十一条 学生会副部级以上干部应由学生会换届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学生会干事通过招新产生。
五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最终解释权归人文艺术系团总支所有,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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